拉萨公积金代办提取19938064475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补充事宜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通知
关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按照《条例》第十六 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规定严格执行,即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
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
(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
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各市(地)统计部门每年要及时提供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 二、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 限。我区出合的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 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继续延长 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自治区及各市(地)要对政策实施 效果进行评估,
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年度。按照《条例》规定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我区汇缴核定年度由当 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
曰,从2019年起开始调整。 自治区及客市(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3月份前完
成新一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核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四、新入职和调入人员月缴存额确定。按照《条例》第十七 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规定严格执行。 五、尽快完善身份证采集工作。自治区及各市(地)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要督促职工所在单位还未办理身份证采集的人员,尽 快持身份证原件到本辖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身份证采集,避
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业务的办理。
个人账户设立 (一)管理中心应依职工身份证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设 立时,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每名职工在我区只能
设立一个状态正常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 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单位应 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 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从
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单位应逐月、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应提前和推迟。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
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由职工个人缴存 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组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一)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
年。期满后仍需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前 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期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提取、贷
款、担保等业务,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停止办理。 (二)经批准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 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及时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
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单位因特殊原因造成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 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按规定分别补缴。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
资情况的,依据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错缴(多缴或少缴)的,经职工本人确
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分别处理。
第四章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二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
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区内变动单位的,应先由原单位将其账户 封存,并由新单位重新设立个人账户,原单位应在30日内将其
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单位个人账户。 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
台将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新设立的公积金账户。